《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0篇

2014-12-31 感动文章 阅读: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0篇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由卢梭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18.00元,页数:197,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一):读《社会契约论》

  卢梭认为人生而平等,人是自由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奴役他人、侵犯他人,而个人的利益也不能被别人侵犯,自由不能被别人剥夺。如果被侵犯或剥夺,那么他就有反抗的权利,如果有这种权利却不能去抗争,那么就是他自甘为奴。这是卢梭的中心思想,也是他对公民、主权者、社会、国家、军队等概念和问题探讨的思想基础。

  在卢梭看来,人人生而平等,因此从天然看来任何人都不具备奴役或统治他人的权威,尤其是涉及利益的权威。我理解的是,首先,人的平等和自由是一个大前提(尤其是关乎利益和权利的),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人在能力或素质上有所差异。人类社会向来以群居为主,这个社会是需要主权者来凝聚的,进而发挥整个群体最大力量,保护整个社会,但主权者只是社会中的一种角色,并不被先天赋予某些特别的权威或更多的利益。如果人们献出自己一部分的利益,那么这些利益将构成公共利益给予主权者,但并不能供他滥用以满足其私人需求。主权者与一般民众的区别是,他更加适合这个角色,但并非他在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上比一般人高一等。

  卢梭说,如果国王接受了人民给予他的权利,但他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的要求,相反自己还要靠人民才能生活,他因为自己的贪得无厌攫取人民的财产,更可恶的君主还因一己私欲引发战争,给人民带来沉重灾难,那么这种国君、这种政权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这是不可思议的,一个人无偿的奉送自己是荒谬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既然主权者不在个人权力和利益上高人一等,那么整个社会的维系就应该是一种社会公约,人民交出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构成公共利益,是希望能形成一种更加强大的力量,同时这部分利益交给主权者能够受到更好的保护,而主权者也能获得公共权威。我觉得这有点难以理解,这种约定到底是什么,如何形成呢?

  一个国家应该拥有公共意志、公共道德,人民能够通过其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在好的国家,如果主权者不因自己的私欲滥用行政权,使公民意志得以实现,那么公共的事情就是私人的事情,甚至重于私人的事情,因为整个的公共幸福构成了大多数人的幸福,大家都热忱地参与到国家事务中来,每个人都不抱有利益多寡的私心或者怀疑主权者侵犯私人利益。

  作者对几个观念进行了辨析,我觉得十分透彻,每一个概念都包含很强的政治意义,背后关涉着重大的利益和权利。第一个概念是士兵和公民,他认为战争不是人与人的关系,而是国家与国家的关系,是一种物质关系,士兵是国家的守卫者,因此两国交战的时候只能由本国守卫者用武器杀死他国守卫者,而不能杀害他国的普通公民,国家开展只能以国家为敌,不能以人为敌。士兵可以抢夺所有的公共所有物,但绝不能掠夺个人的人身和财富,并且一旦守卫者放下武器,那么他就不再是士兵而是公民,就不能再被敌人杀害。我觉得很有道理,表明了卢梭对人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在探讨一切国家或政治的问题时首先要从人出发。第二个概念是公民与臣民,如果主权者属于高人一等的阶级,而人民必须服从于他,那么人民就是臣民;如果人民能够参与到主权权威中,那么人民就是公民。与这两个概念相对应的是镇压一群人的主子,和治理社会的首领。卢梭说如果一个人对整个人民是一种奴役关系,哪怕是奴役了半个世界,也永远是他一个人,永远都是他的私人利益。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了立法权的重要性,他认为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是大脑,首先要立法,才能确定行政法,才能确定政府的职能,才能约束政府的行为,而立法一般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层面,因此很重要——利益不均就会引发战争,造成社会不稳定,要凝聚一个社会就要确保立法的公正性。作者认为立法应该由公民立法,真正的立法者应该是抛弃了人的天性——追逐利益等等不良习性、十分理智的同时还能关怀人间疾苦和人民情感的人,确实很难。立法一般处于社会建立之初。如果整个社会风气良好,那么人也是高尚的,如果社会风气不佳,那么人的素质也将低下。如果一个社会立法权的建立基础是不稳定的,那么这个社会也必定是岌岌可危的,如果它的立法者已经开始腐化,那么这个社会也必定不会长久。

  卢梭还提到了一个概念“代表”或“议员”,他认为这两个概念是不应该在民主社会中出现的。人的奴役一方面是来自于强权,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自己的懒惰和堕落,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他十分赞赏和憧憬古罗马的民主政体,他认为它这是平等的——每个公民都有集会的权利,而且他们都会在约定的时间前往参加,这是对政治共同体的一种保护和对政府的一种约束,而在一切时代里首领们都想通过各种方法抗拒公民的集会。自从商业与工艺兴盛以后,唯利是图的观念腐蚀了人们的思想,只要花钱就能雇佣军队打仗,自己可以呆在家里,也可以推举议员代表自己从而不再集会。卢梭说,由于懒惰与金钱的缘故,他们便终于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这就是人们给自己套上的枷锁。

  如果有人谈到国家大事的时候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那么这个国家就算完了。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跃、国家的庞大、征服、政府的滥用权力,这些都会导致这个国家的灭亡。卢梭认为,在民主社会,人民的意志是不能被代表的,必须要由人民自己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不能转让给他人,不然就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而甘心被奴役。我觉得十分正确,如今社会也是如此,越来越多的人不关心整个政治走向,而是关心自己的私人利益,没有共同的信仰,这对社会和国家而言十分不利。

  卢梭的思想影响对世界很大,这本书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理想,成为了反抗封建制度和等级特权的有力武器,天赋人权的思想对我国旧民主主义革命也产生了积极影响,鼓舞了一代代的人。卢梭的思想光辉十分伟大的,让人感受到严肃、认真、理想的智慧。不过就实用而言,正如序言中提到的,其中包括了大量空想的观点和方法,我认为也是如此,至少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实践并成功的例子,然而我们可以吸取其中的经验,提升我们的政治素养和公民素质,人民素质对整个社会发展很重要。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二):直面价值的同时也同样直面现实

  1. 出版信息:[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法文原著出版于1762年)

  2.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为了推导出“主权在民”,自由是书中认为国家最重要的价值。但机警的是,卢梭指出自由应是符合公意的。人民或许并不知道如何实现他们自己的利益,甚至有些民族生来就是无法开化的,这些当下听来十分政治不正确的观点,在那个年代最伟大的人们那儿毫不讳言(卢梭和孟德斯鸠)。他们直面价值的同时也同样直面现实,在寻求最优解时,分情况讨论往往是有效之策。

  3.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第4页)

  4. 卢梭在此表达一个较为激进的想法,即人们有权“迫使”他人服从公意,因为公意是其他社会规约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因而,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默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得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end of p.24)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这就是造成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并且也唯有它才是使社会规约成其为合法的条件;没有这一条件;社会规约便会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到最严重的滥用。(第24-25页)

  5. 在卢梭看来,社会状态是优于自然状态的,其理由一部分源于道德性,一部分源于理性。其证成是出于“自由”的逻辑:社会状态中的人们获得了社会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而优于自然状态下天然的自由。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瞩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取代了本能,而他们的运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此所谓有的道德性。唯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的时候,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虽然在这种状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面重新得到了如此之巨大的收获;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整个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以至于——若不是对新处境的滥用使他往往堕落得比原来的出发点更糟的话——对于从此使得他永远脱离自然状态,使他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那个幸福的时刻,(end of p.25)他一定会是感恩不尽的。

  现在让我们把整个这张收支平衡表简化为易于比较的项目吧: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为了权衡得失时不至于发生错误,我们必须很好的区别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和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并区别仅仅是由于强力的结果或者是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和只能是根据正式的权利而奠定的所有权。

  除上述以外,我们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然而关于这一点,我已经谈论得太多了,而且自由一词的哲学意义,在这里也不属于我的主题之内。(第25-26页)这类似于同一时代康德的观点,人的理性为自然立法。

  6. 我现在就要指出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以便结束本章与本卷:那就是,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能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第30页)

  7. 卢梭在此区分了公意和众意,并且为国家以公意的民意进行干涉留下了豁口。尽管这里仍强调了人民不会被腐蚀,但借由人民而达致公意的条件却是乌托邦式的。由以上所述,可见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唯有在这时候,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

  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end of p.35)

  因此,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达自己的意见。(第35-36页)

  8. 卢梭认为追求法治不能急于求成,应该等待该民族“成熟”,但相关表述语焉不详。自由的人民啊,请你们记住这条定理:“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end of p.57)能恢复自由。”

  青春不是幼年。每个民族正像个人一样,是有着一个青春时期的,或者也可以说是有着一个成熟时期的,必须等到这个时期才能使他们服从法律;然而一个民族的成熟往往不容易识别,而且人们若是提早这个时期的话,这项工作就要失败的。有些民族生来就是能受纪律约束的,另有些民族等上一千年之久也还是不能。俄罗斯人永远也不会真正开化的,因为他们开化得太早了。(第57-58页)

  9. 卢梭在此处关于平等的论述是十分有力的。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会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我已经谈过什么是社会的自由。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这就要求大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财富与权势,而小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贪得与婪求。(end of p.66)

  有人说,这种平等是实践中所绝不可能存在的一种思辨虚构。但是,如果滥用权力是不可避免的,是不是因此就应该一点也不去纠正它了呢?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第66-67页)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三):卢梭《社会契约论(Du Contrat Social,1762)》摘要

  【按语:《社会契约论》是一部让我颇感难以理解的著作:因为《论科学与艺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对文明的贬低和对近乎伊甸园的自然状态的赞美,不仅使得《社会契约论》中对政治社会的推重和赞美颇为突兀,而且更要命的是:《社会契约论》中含混其词的自然状态里的自由的内容是什么并且与政治社会中的自由是什么关系都变得扑朔迷离。

  撇弃这一根本困难,并假设自然的自由与政治的自由类似(犹如洛克的理解方式),则《社会契约论》是优雅简明的:卷1(社会公约)说,自由而平等的个体缔结原初契约,成立了政治共同体,这一共同体被称为主权者或国家,主权者的意志即公意;卷2(主权者或立法)说,主权者的意志即公意的体现完全是普遍的,是法律和立法权。而这样的一个法律共同体的创制需要立法者和合适的人民;卷3(政治法或政府形式)论述行政权即政府,这里卢梭将传统的政制分类(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贬低为一种行政分类,归属在共和制这唯一正当的共同体之下,虽然卢梭也不无向传统的分类法让步之处;政府具有试图篡夺主权权威的倾向,国家也不会永恒,但卢梭还是建议定期召集人民会议作为维系主权权威的方法,却坚决反对了代议制,虽然在注解中则提供了联邦制的出路。卷4是对卷3的补充,论及投票和选举,以及罗马的一系列政治法方案。最后还提供了一种温和的公民宗教作为一种捍卫共和国的措施。

  《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与基础》的献词,以及《忏悔录》中的自白表明,《社会契约论(Du contrat social,1762)》是为他的祖国(日内瓦共和国)那样的小国家而写的。因而卢梭拥有一种强烈的共和主义情节,而近代的共和主义或许是一种褪掉了神学内容的整全的道德生活模式。所以我们从现代大规模民主社会的观念予以审视时颇为陌生:虽然有人民主权的概念,但卢梭或许并没有为现代大型民主国提供政治方案(那必须要代议制以及一点点的政治道德激情的消退)。

  虽然有些不可捉摸,但《社会契约论》最具有普世价值的因素或许仍然是他对自由和平等的呼吁:“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放弃了自由,就贬低了自己的人格(《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卢梭是以最动人心弦的方式表达出人的自由价值的:如果说洛克仅仅诉诸基督教理性主义自然法传统的话,卢梭则涵括了自然宗教、良心、希腊和罗马传统、圣经伊甸园传统等诸多因素。】

  在“前言”中,卢梭说《社会契约论》是一部遗弃的《政治制度论》的保留部分。

  卷1 论人类是怎样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

  引言(introductory note):探讨社会秩序中,“正当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just and reliable rule of administration),”【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页7,下同】努力把权利和功利两种要求结合在一起。而卢梭自认作为日内瓦共和国的有投票权的公民,应当研究公共事务。

  章1“题旨”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8】社会秩序(social order)是其他一切提供了基础的神圣权利(sacred right),却源自约定(conventions)。

  章2“论原始社会(primitive societies)” 唯一自然的社会即家庭本身也只能靠约定来维系;“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This common liberty is a consequence of man’s nature. His first law is to attend to his own survival, his first concerns are those he owes to himself; and as soon as he reaches the age of rationality, being sole judge of how to survive, he becomes his own master)。”【9】“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all, being born free and equal, give up their freedom only for their own advantage)。”【10】批了一下Grotius、Hobbes和Aristotle。

  章3 “论最强者的权利(the right of the strongest)” force只是一种物理的力,,不能产生道德,对其屈服也仅仅基于prudence。“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13-14】

  章4 “论奴隶制(slavery)” “只剩下约定(conventions)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4】批Grotius关于自愿卖身为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To renounce one’s liberty is to renounce one’s essence as a human being, the rights and also the duties of humanity. Such a renunciation is incompatible with human nature, for to take away all freedom from one’s will is to take away all morality from one’s actions)。”【16】

  战争也不能产生奴役权。战争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争决不能产生不是战争的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权利。…一个由战争所造成的奴隶或者一族被征服的人民,除了只好是被迫服从而外,对于其主人也完全没有任何义务。”【19-20】“the right of slavery”一词是荒谬的。

  章5 论总需要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that it is always necessary to go back to a first convention) “先考察一下人们是通过什么行为而成为人民的(it would be well to examine the act by which a people becomes a people. For this act, being necessarily anterior to the other, is the real foundation of the society)。”【21】这一行为是社会的真正基础。

  章6 论社会公约(the social contract)

  人类会达到一个境地,种种障碍(impediments)导致自然状态中的人类不能继续维系,需要集合起来克服这种阻力。这里没有讲阻力和障碍所指何物。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To find a form of association that may defend and protect with the whole force of the community the person and property of every associate, and by means of which each, joining together with all, may nevertheless obey only himself, and remain as free as before)。”【23,怎么可能: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和社会中的自由当然应该是两回事呀?而且与《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相比,《社会契约论》对自然状态的论述是语焉不详的。何兆武译本的注解24:“最善于使人非自然化的、最能抽除人的绝对生存并把自我转移到共同体之中的社会制度,才是最好的社会制度(《爱弥儿》)。”】

  这一契约的条款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23】:所有人条件都一样;转让无保留;是向全体而非像任何人献出自己。社会公约可以被简述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即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Each of us puts in common his person and all his power under the supreme direction of the general will;and in return each member becomes an indivisible part of the whole)。”【24-5】瞬间,这一缔约的结合行为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a moral and collective body),代替了个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receives from this same act its unity, its common self (moi), its life, and its will)。”【25】这一公共人格(public person)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Rupulic or body politic);国家/主权者/政权(被动、主动、同类比较)。参与者(associates)则被称为人民、公民、臣民(作为集体、主权参与者、服从者)。

  章7 论主权者(the sovereign)

  “公众的决定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主权者,然而却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责成主权者约束其自身(public deliberations which bind all subjects to the sovereign in consequence of the two different relations under which each of them is regarded cannot, for a contrary reason, bind the sovereign to itself)。”【26】“没有任何一种根本法律是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体的,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there is not, nor can there be, any kind of fundamental law that is binding upon the body of the people, not even the social contract)。”【27】主权者的存在出于契约,所以决不能使自己负有损害这一原始行为的义务,譬如转让自己的一部分;“没有也不能有与他们(组成主权者的各个人)的利益相反的任何利益。…共同体也不可能损害个别的人。”【28】

  臣民却有自己的个别意志,“他那绝对的、天然独立的存在,可以使他把自己对于公共事业所负的义务看做是一种无偿的贡献…。而且他对于构成国家的那种道德人格,也因为它不是一个个人,就认为它只不过是一个理性的存在;于是他就只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尽臣民的义务了(his absolute and naturally independent existence may make him envisage what he owes to the common cause as a gratuitous contribution…and, viewing the moral person that constitutes the State as an abstract being because it is not a man, he would be willing to enjoy the rights of a citizen without being willing to fulfill the duties of a subject)。”【28】因此,社会公约缄默地包含着这样一个规定:“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it tacitly includes this engagement, which can alone give force to the others—that whoever refuses to obey the general will shall be constrained to do so by the whole body; which means nothing else than that he shall be forced to be free)。”【29】

  章8 论社会状态(the civil state) 进入社会状态后,“正义就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29】“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整个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于对于从使得他永远脱离自然状态,使他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边而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那个幸福的时刻,他一定会是感恩不尽的(his faculties are used and developed; his ideas are expanded; his feelings are ennobled; his entire soul is raised to such a degree that, if the abuses of this new condition did not often degrade him below that from which he has emerged, he ought to bless continually the wonderful moment that released him from it forever, and transformed him from a stupid, limited animal into an intelligent being and a man)。”【30】

  收支相较下,“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得到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What man loses because of the social contract is his natural liberty and an unlimited right to anything that tempts him and that he can attain; what he gains is civil liberty and property in all that he possesses)。…区别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与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distinguish natural liberty, which is limited only by the powers of the individual, from civil liberty, which is limited by the general will)。…收益栏内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the advantages of the civil state moral freedom, which alone enables man to be truly master of himself; for the impulse of mere appetite is slavery, while obedience to a self-prescribed law is freedom)。”【30】

  章9 论财产权(real estate) 财产也被献给了共同体,“国家由于有构成国家中一切权利的基础的社会契约,便成为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31】最初占有者的权利需要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成为真正的权利,这里卢梭认同了Locke的劳动财产权。“主权权利从臣民本身扩大到臣民所占有的土地时,又怎样变成为既是对实物的而同时又是对于人身的权利。”【33】在社会契约论中转让的特点是:“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是享有变成为所有权。享有者便由于一种既对公众有利、但更对自身有利的割让行为而被人认为是公共财富的保管者(the community, in receiving the property of individuals, so far from robbing them of it, only assures them lawful possession, and changes usurpation into true right, enjoyment into ownership. Also, the possessors being considered as holders of the public property)。”【33】“各个人对于他自己那块地产所具有的权利,都永远要从属于集体对于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权利。”【34】

  总结,“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类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确是人人平等的(it is that instead of destroying natural equality, the fundamental pact, on the contrary, substitutes a moral and lawful equality for the physical inequality that nature imposed upon men, so that, although unequal in strength or intellect, they all become equal by convention and legal right)。”【34】在注解中,卢梭说这种道德和法律上的平等常常是徒有其表的(apparent and illusory),“唯有当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过多的东西的时候,社会状态才会对人类有益(the social state is advantageous to men only so far as they all have something, and none of them has too much.)。”【34,这说明单单的社会契约不解决问题】

  卷2 论立法或立宪

  章1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that sovereignty is inalienable) “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35】“个别意志由于他的本性就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是倾向于平等。”【36】“普遍的缄默也可以认为是人民的同意。”【36】

  章2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that sovereignty is indivisible) “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this declared will is an act of sovereignty and constitutes law)。”【37】要区分法律和法律的应用,后者是主权权威派生出来的,而不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

  章3 公意是否可能犯错(whether the general will can err) 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公意区别于众意(will of all)。派系会压抑公意,“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40】应付派系的另一个选择是“必须增值它们的数目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40】

  章4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the limits of the sovereign power) 问题在于很好地区别公民的权利与主权者的权利。“每个人由社会公约而转让出来的自己一切的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唯有主权者才是这种重要性的裁判人。”【42】

  “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于人的天性。…这就证明了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并且,当它倾向于某种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它就会丧失它的天然的公正性。”【42】“由于公约的性质,主权的一切行为——也就是说,一切真正属于公意的行为——就都同等地约束着或照料着全体公民。因而主权者就只认得国家这个共同体,而并不区别对待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44】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44】

  这样则公约是一件有利的交易:“以一种更美好的、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的,不安定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了自己侵害别人的权力,以一种由社会的结合保障其不可战胜的权利代替了自己有可能被别人所制胜的强力。”【45】国家要求的冒生命之险,在私人的时候也同样需要冒这种生命之险。

  章5 论生死权(the right of life and death) 冒生命之险,“‘为了国家的缘故,需要你去效死’,他就应该去效死;因为正是由于这个条件他才一直都在享受着安全。”【46,共和主义要求的深度贡献】 对罪犯处以死刑,处死的是敌人而非公民。而刑罚频繁则是政府衰弱的表现。

  章6 论法律(the law) 公约赋予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由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is to endow it with movement and will by legislation)。”【48】这里卢梭将自然与人为对立,认为自然是上帝的正义,与人类的约定无关;但我们需要人的角度的法律。【48】

  “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是…这时人民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50】“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一切有关个人对象的职能都丝毫不属于立法权力。”【50】“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51】涉及个别对象的,只能是行政行为。

  “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governed by laws)——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务才是作数的。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I therefore call any State a republic which is governed by laws, under whatever form of administration it may be; for then only does the public interest predominate and the commonwealth count for something. Every legitimate government is republican)。”【51】“我理解这一名词(共和制)不仅是指一种贵族制或民主制,而且是一般地指一切被公意,也就是被法律所指导的政府。政府要成其为合法的,就决不能与主权者混为一谈,而只能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这样,君主制本身也还是共和制(I do not mean by this word an aristocracy or democracy only, but in general any government directed by the general will, which is the law. To be legitimate, the government must not be combined with the sovereign power, but must be its minister; then monarchy itself is a republic)。”【51】

  但政治体如何表达自己的意志呢?人民常常不能看出自己的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The general will is always right, but the judgment which guides it is not always enlightened)。”【52】公共启蒙的结果才形成理智与意志在社会中的结合,因此“必须要有一个立法者。”【52】

  章7 论立法者(the legislator) 为了发现最好的社会规则,“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53】创制的人要能改变人性;立法者是非凡的人物,“这一职务绝不是行政,也绝不是主权。”【55】Lycurgus的例子,逊位后立法。制定法律的人不应该有立法权利,“它既是一桩超乎人力之上的事业,而就其执行来说,却又是一种形同无物的权威。”【57】必须诉诸公民宗教,民族之父们都求助于上天,“为的就是要使人民遵守国家法也像遵守自然法一样。…(这)也就是立法者所以要把自己的决定托之于神道设教(put into the mouths of the immortals)的道理,为的是好让神圣的权威来约束那些为人类的深思熟虑所无法感动的人们。”【57】“在各个国家的起源时,宗教是用来作为政治的工具的。”【59】

  章8-10 论人民(the people) 创制之前要检查人民的特性。多数民族只有在青春期才是驯顺的(tractable);内战也能让人复活。“只有在一个民族是野蛮的时候,它才能使自己自由。”【60】这里有一段动人心弦的话:“一般说来,一个被长期的奴役及其所伴随的罪恶而消耗得精疲力尽的民族,会同时丧失他们对祖国的热爱以及他们对幸福的情操的;他们只是想象着处境不可能更好而聊以自慰;他们生活在一起而没有任何真正的联合,就好像人们聚居在同一块土地上而被断崖峭壁分隔开来那样。他们的不幸一点也触动不了他们,因为野心蒙蔽了他们,因为除了自己所钻营的那个地位而外,没有人能看清楚自己的地位。一个民族出于这种状态之下是不可能再有一个健全的制度的,因为他们的意志和他们的体制已经同样地腐化了。他们再没有什么可丧失的,他们也再没有什么能获得的;由于受了奴隶制的蒙蔽,所以他们看不起为他们所不能认识的那些财富。”【61】

  民族的幅员也应该有一个限制,“它既不能太大以至于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能太小以至不能维持自己。…小国在比例上要比大国更坚强得多。”【63】疆域大行政的困难,丧失同胞情感。“在这样一种彼此互不相识而全靠着一个至高无上的行政宝座才把他们聚集在一起的人群里,才智会被埋没,德行就会没有人重视,罪恶也不会受到惩罚。”【64】

  创制的民族应该享有富足与和平。适合立法或创制的人民是“那种虽然自己已经由于某种起源、利益或约定的结合而联系在一起,但还完全不曾负荷过法律的真正羁縻的人民。…就是那种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被全体所认识,而他们又绝不以一个人所不能胜任的过重负担强加给某一个人的人民。”【68】卢梭的理想立法地是科西嘉岛。【69,预感的失败,未来的政治主流在于大的民族国家而非小的共和国】

  章11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the different systems of legislation) 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69】“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不应该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69-70】“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注解中)要想使国家稳固,就应该使两极尽可能地接近;既不允许有豪富,也不允许有赤贫。”【70】

  普遍目的应该与各国具体情况相结合。这样,“法律只不过是在保障着、伴随着和矫正着自然关系而已。”【71】

  章12 法律的分类(classification of the laws) 主权者对国家的关系是由政府构成的,“规定这种关系的法律就叫做政治法(political laws),并且如果这种法律是明智的话,我们也不无理由地称之为根本法。”【72】

  民法:“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成员对整个共同体的关系。…以便使每个公民对于其他一切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而对于城邦则处于极其依附的地位。”【73】

  刑法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sanction.”【73】

  第四种法,“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我说的就是风尚、细习俗,而尤其是舆论。”【73】卢梭说Montesquieu不认识这个,而这个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专心致力的地方。

  卷3 政治法或政府的形式

  章1 政府总论(government) 立法权力属于人民,而“行政权力并不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具有普遍性;因为这一权力仅只包括个别的行动。”【76】“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the function of the government, improperly confused with the sovereign of which it is only the minister)。”【76】政府是臣民与主权者的中间体,“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76】称为行政官或者国王、或者君主(整体)。

  人民服从首领不是根据契约,相反,政府的权力“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77】

  政府也是被赋予一定能力的一个道德人格,“是国家之内的一个新的共同体,截然有别于人民以及主权者,并且是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80】政府必须有一个单独的‘我’,一种固有意志,“这种单独的存在就要有大会、内阁会议,审议权与决定权…”[81]

  “政府虽不直接脱离其创制的目的,却可能依照它本身建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81】

  章2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the principle which constitutes the different forms of government) 行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行政官有个人意志、全体行政官的意志,主权者的意志。完美立法下,主权者意志应该主导、政府的意志及其次要,个人的意志则毫无地位。但在自然的秩序中,“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然后才是公民。”【83】

  最活跃的政府是一个人的政府,因为个人意志与政府意志合一。但行政官越多,团体的意志就越接近公意。

  章3-7 政府的分类 依据主权者把政府委托给谁而区分出: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还可以产生很多混合形式。“一般说来,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主政府则适宜于大国。”【87】

  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区分的民主制并不是一件好事,不过“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少数人迟早总会掌握最大的权威。”【88】 民主制要求:很小的国家,淳朴的风尚、财产和地位的平等、没有奢侈。“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90】

  贵族制的发展:财富或权势取代了年龄,成了选举(elective)贵族制。三种:自然的、选举的、世袭的。世袭最坏。“选举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立法和行政)的这一优点,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91】“在这里,共同体的利益开始更少按照公意的命令来指导公共的力量了。”【92】要求:国家不能太小,人民也不能太率直;富有的节制和贫而知足。

  君主制中权力集中于一个自然人手中。人民的意志、君主(政府)的意志和国王的个别意志合一,“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然而这个目标却绝不是公共的福祉。而且就连行政权力本身,也在不断地转化为对国家的一种损害。”【94】“国王总是想使自己成为绝对的…就连最好的国王也都想能够为所欲为,却并不妨碍自己依然是主子。”【94】君主的私人利益是使得人民软弱,贫困,并且永远都不能够抗拒国王。君主制仅仅适合大国,需要许多中间的级别。【96】这里卢梭又回到了传统的基本分类方法,“有一种最根本的无可避免的缺点,使得君主制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96】:共和制选择英明能干者,而君主制则找些卑鄙无耻的人。个人专制的政府最显著的不便还在于缺乏连续不断的承续性:选举的风险和选择世袭,则弱智和为非作歹。这里卢梭批评Grotius,Hobbes,Filmer和Bossuet等人对君主制的危害视而不见。

  没有单一的政府,都是混合的。当行政权力并不充分依附于立法权力的时候,就必须对政府进行划分来弥补这种缺陷。这似乎指的是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概念,建立moderate government。还可以设立居间的行政官。

  章8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自由并不是任何民族所能及的。君主制适合富裕的国家;贵族制适合适中的国家,而民主制适合小而贫困的国家。自然因素的影响。

  章9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一个简单的标志就是:成员的生存和繁荣,而后者的标志则是人口。“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111】

  章10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the abuse of government and its tendency to degenerate) 政府不停地在努力反对主权,“迟早有一天君主终于会压倒主权者并毁掉社会条约的。这就是那种内在的、不可避免的弊病之所在,它从政治体一诞生起,就在不休止地趋向于摧毁政治体,就和衰老与死亡最后会摧毁人的身体一样。”【112,卢梭对政治体很悲观,而且这里与《不平等的起源》中描述的从合法政府到专制权力发展的趋势的描述一致】

  政府蜕化的两条路:政府的收缩或国家的解体。政府从多数过渡到少数,“由民主制过渡到贵族制以及由贵族制过渡到王制的时候,政府便会收缩。”【113】

  国家解体的两种情况:“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115】;或者政府成员分别篡夺部分权力。在国家解体时,政府的滥用职权就是无政府状态:群氓制、寡头制和暴君制。“王权的篡夺者成为暴君,而把主权权力的篡夺者称为专制主(despot)。暴君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专制主则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116】

  章11 论政治体的死亡(the dissolution of the body politic) 卢梭说不要指望政治体这种人造物会永垂不朽。斯巴达和罗马都灭亡了,“假如我们想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的话,就千万不要梦想使它成为永恒吧。”【117】“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力,而是依靠立法权。”【117】

  章12-14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How the sovereign authority is maintained) “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118】卢梭说,庞大的罗马共和国的人民都能集合起来开会,这说明了巨大的可行性。“卑鄙的灵魂是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的;下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情在嘲笑着自由这个名词。”【118-9】

  集合在一起的人民确定了政制之后,“他们还必须有固定的、按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从而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据法律召开会议,而不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召集手续。”【120,让人想到了先帝的定期选举制度嘛】唯一性。大国怎么办?卢梭设想政府轮流设在各个城市。

  “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在被代表的人已经出现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么代表了。”【122】但君主会很害怕主权者,会不断地侵蚀主权者和阻止主权者的集会。

  章15 论议员或代表(deputies or representatives) 卢梭反对代表制,“一旦…公民宁愿掏钱而不愿本人亲身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已经濒临毁灭了。”【123】反感商业和工艺的唯利是图和柔弱。“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私人的事情甚至会大大减少了,因为整个公共幸福就构成了很大一部分个人幸福。”【124】“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征服、政府的滥用权力,这些都可以使我们想象到国家议会中人民议员或代表的来路。”【125】

  卢梭认为,主权是不能代表的,“人民的议员…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125】英国人并不自由,“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它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125】立法权不能被代表,只有行政权才可以被代表。卢梭赞美了希腊和罗马。“只要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它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128】

  注解中:卢梭在《波兰政府论》中建议大国采取联邦政府制度。认为“这是唯一能结合大国和小国的一切优点的政府。”【128】

  章16-17 论政府的创制(institution of the government) 霍布斯错了,创设政府的行为不是人民与首领之间的一项契约。

  创制政府的是一个复合的行为,“亦即法律的确立与法律的执行(establishment and execution)。”【130】由于前一种行为,主权者规定一个政府共同体按照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建立起来。由于后一种行为,人民便任命首领来负责管理已经确立的政府。

  章18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means of preventing usurpation of the government) 政府形式“只是人民所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临时的形式,直到人民愿意另行加以规定时为止。”【132】面对政府总是试图篡夺主权的威胁,“我在前面所谈过的(人民的)定期集会,是适用于防止或推延这种不幸的。尤其是当这种集会并不需要正式召集手续的时候。”【133-4】

  卷4 继续讨论政治法,尤其是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章1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indestructible) 公意是稳固的、不变的而纯粹的,但却可能向压在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个人利益的促使,公共利益分裂出对立面,“公意沉默了,人人都受着私自的动机所引导,也就不再作为公民而提出意见了。”【136】“出卖选票的时候,他也并未消灭自己内心的公意,他只是回避了公意而已。”【137】

  章2 投票权(voting) 只有社会公约要求全体一致。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140】越重大越要求接近全体一致;越迅速的事项,越只要求简单多数。

  章3 论选举(Election) 行政官的选举:选定与抽签。卢梭认同孟德斯鸠,说抽签是民主制的本性。【142】而“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下,行政职位并不是一种便宜,而是一种沉重的负担。”【142】在贵族制下,用投票的方法是合适的。在君主制下,抽选和选举都没有地位。

  章4-7 讨论了古罗马(世界上最自由、最强盛的民族)的一系列制度:是范例讨论法

  罗马人民大会(the roman comitia):“这种合法召集的大会就叫做人民大会;…分为库利亚大会(Comitia curiata)、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turiata)和部落大会(Comitia tributa)三种。…库利亚大会是romulus的创制,百人团大会是Servius的创制,部族大会则是人民的保民官的创制。”【152】只有部落大会才是罗马人民的议会,最有利于人民的政府;而百人团大会则最有利于贵族;而库里亚大会则有利于暴君制与险恶的用心。“罗马人民的全部尊严唯有在百人团大会里才能充分显露出来。…部落大会又没有包括元老院和贵族。”【17】

  论保民官(tribuneship) “保民官制,它是法律与立法权的守护者。”【160】只有否决权。但蜕变而篡夺行政权的时候,就成了暴君制。

  论独裁制(dictatorship) 危机时委托按照两种方式进行:1.权力集中到政府的一部分,“他可以使一切法律都沉默下来,并且暂时中止主权权威。”【164】;2,任命独裁官。很短的期限,绝对不能延长。

  论监察官制(the censorship) “公共判断的宣告就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监察官的法庭远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它仅仅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168】“监察官制也许对于保持风尚是有用的,但是对于重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168】

  章8 论公民宗教(civil religion) 起初人类都是政教合一的制度。所以没有宗教战争。

  “耶稣…在地上建立起一个精神的王国的;这便划分开了神学的体系和政治的体系,从而使国家不再成为一元的,并且造成了那种永远不断地在激荡着基督教各个民族的内部分裂。”【174,那犹太教呢?民族性限制了其政治能力】双重权力造成了法理上永久的冲突。“基督教的国家里不可能有任何良好的政体,而且人们永远也无从知道在主子与神父之间究竟应当服从哪一个。”【175】唯有霍布斯看出来弊病及其补救方法,但没有看到这与基督教的统治精神不相容。

  “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便能建立起来的。…基督教的法律归根结底乃是有害于而不是有利于国家的坚强的体制的。”【177】这里卢梭区分了三种宗教:人的宗教(religion of man)、公民宗教和牧师的宗教。这与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批评的Varro的三种神学(神话神学、自然神学和城邦神学)有类似也有不同之处。人的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可以称它为自然的神圣权利(natural divine law)。”【177】公民宗教由国家规定;而像喇嘛教、日本宗教和罗马天主教等都是牧师的宗教(religion of priest),“从这里就产生了一种无以为名的、混合的、反社会的权利。”【178】

  三种宗教都有缺陷,其中牧师的宗教不值得一提。公民宗教把对神明的爱与对法律的爱结合在一起,有政治上的好处,其“坏处则在于它是建立在谬误与谎话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欺骗人民,使人民盲从、迷信,并且把对神明的真正崇拜沦为一种空洞的仪式。…这就使得这样一个民族对其他的一切民族都处于一种天然的战争状态,那对它自身的安全也是非常有害的。”【179,卢梭对公民宗教保持警惕了嘛】

  人的宗教,也就是福音中的基督教,让人类认识到大家都是弟兄,而且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那个社会是至死不会解体的。但却与政治体没有任何特殊的关系,“它远不能使公民全心全意依附于国家,反而使得公民脱离国家,正如他们脱离尘世间的一切事物一样。”【180】真正基督徒的社会不是人类的社会。“它那毁灭性的影响,也就存在于它那完美性的本身之中。…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一心只关心天上的事物;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180-1】从政治上讲,“基督徒被造出来就是做奴隶的。”【183】

  相较之下,卢梭提出了一个折中,给出了一个温和的、政治的公民宗教:政治上还是应该有公民信仰宣言(a purely civil profession of faith),“条款却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知识作为社会性的感情。没有这种感情则一个人既不可能是良好的公民,也不可能是忠实的臣民。它虽然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它们,但是它可以把任何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185】这一公民宗教教义简单,积极教义有:全能的神明存在、赏善罚恶;社会契约和法律的神圣性;否定面的教义只有一个:宽容一切宽容的宗教,而驱逐不宽容的宗教。【186-7,虽然给出了一个温和的公民宗教;但两种宗教中毕竟又出现了自然与人为的冲突和选择;引入宗教考量,使得政治相对化了。】

  江绪林 2013年3月28日星期四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四):读《社会契约论》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统治者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认可,个人将自身的一切权力转让给整个集体,所有成员权力的结合体产生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我们称之为主权者,也叫公权,构成公权的个人权力叫公民,统治者的权力是主权者赋予的,来自于公民,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认可。同时由于每个个体都转让了自身权力,那个体就代表了公权者的其中之一,所以个体并未丧失任何权力。最早接触这本《社会契约论》是在高中历史课本里,当时为了应付考试就囫囵吞枣般背过去了,后来接触到西方民主制度构建史,惊叹政权竟能如此神奇般由底层向顶层构建,纵然罗马共和国已经消失在历史长河里,希腊的神庙也已经只剩下一堆瓦砾,但他们却开创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先河。华夏文明几千年来金字塔型的统治架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已经在这片土地上生活的人民心里根深蒂固,儒家文化的配合宣传,形成了一种千年来稳固的政权管理体制,不管朝代、政权如何更迭,沿用的均是前朝那套成熟的体系,而且在改朝换代中不断的改良,不断的加强着中央集权制度,这种完善的统治体系保证了华夏文明数千年来从未断片,也起到了文化的延续和传承的作用。同时,这种政权体系也给统治下的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兴,百姓苦,亡,百姓苦。”每当朝代替换之际,亦是百姓动荡之时,上层的权力斗争给底层人民带来的是多少无妄之灾,然而顶层管理者的更迭和底层平民貌似没多大联系,一朝天子一朝臣,任谁做皇帝底层人民都没有选择权,在王朝的交替中,底层人民只能冷眼旁观,看他起高楼,看他宴宾客,看他楼塌了,然后又是另一朝。然而,十八世纪的欧洲,已经开始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民主政权的尝试中总结民主和法制的政权管理体系,也就是在我们康熙大帝进一步集中权力的时候,他们在探讨政权的合法性,主权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限制于人民,主权者必须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社会。世上主要的三种政府形式:国君制,也就是我国朝代更迭时期的君主集中制和大部分国家历史上的君主制类似;贵族制,由少数阶层治理,人民没有选举权,只有被代表权,类似现今天朝,就是某种程度的贵族制,如今也蓬勃的发展着;民主制,由全体人民治理国家,一个很美好的愿景,实现起来困难重重,哪怕是现今最强大的美帝也在这条路上步履蹒跚。直到如今也无法证明哪种形式具备绝对的优劣性,历史是最好的老师,会让那些优秀的制度一直流传下去。但站在现今这个十字路口,多一种选择就多一份希望。就像李世默博士在TED上演讲的,良政的模式不是单一而是多元的,各国都能找到适合本国的政治制度,让世界给多元模式生存的空间把,也许一个更精彩的时代正缓缓拉开帷幕。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五):每一个人的理想国

  每一个人心中都有着自己的理想国,只不过在这方面,文学家们更乐于用系统的文字把它奉献出来而已。今天我要讲述的就是一个小国寡民的理想国的故事,不过它不同于老子的古风,而是带着近代民主思想的萌芽,这就是法国思想家卢梭《社会契约论》里的世界。

  说实话这本书我读得有些囫囵吞枣,再者我最不喜欢的就是政治,我也不善于谈政治,因此以下的书评多少有点有失公允,望大家抱着随便看看的心态,其实我也只是抛砖引玉。

  其实就像前言说的那样,卢梭写这书其实就是在说人生而平等,还有人民主权论、主权在民。这么看确实有点无聊,因为这种概括就和我们高中历史书上讲的没有什么差别,就是一个假大空高大全的概括。所以我更感兴趣的是卢梭在具体化他这些观念的时候他究竟如何分析为什么以及怎么做,这样看起来这本薄薄的社会契约论确实提出了许多有趣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就是说卢梭提出他的社会契约论以及之后奠定在此基础上的政府还有法律种种体系,其对应的国家是有条件的。这种国家就是小国寡民型的,具体而言就是当年的日内瓦公国。卢梭在他的作品里常常不自觉地投影他个人的经历,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这本书也不例外。卢梭总是念念不忘他的日内瓦公民身份,他还老是在文章里大提特提,只可惜现在日内瓦公国现在已经没有了,卢梭也只能默默地客居法国,和他又爱又恨的伏尔泰一起住在先贤祠里,悲剧的倒不是这两人不是冤家不聚头,一聚头还就分不开了,悲剧的是日内瓦公国已经没有了,卢梭现在的国籍也变成了法国【这从每一本卢梭的书都可以看出来,现在写的都是[法]卢梭诶= =||||】。小国寡民的形式确实是有好处的,比如小政府可以避免臃肿无能,卢梭在这里做了很多精彩的论述,我就不一一复述了。但问题是有的地方,卢梭似乎陷在他小国寡民的道德理想国里太深了,结果他在批判伏尔泰狄德罗他们那群“哲学家”在循环论证的时候,他自己也犯了同样的错误。在第三卷第十五章论议员或代表里,卢梭的意思很明确,人民一旦被代表了他们就失去了自由,于是公意也就不能确保了。他的代表无用论是从小国寡民的条件下推出来的,最后又回到了没有代表就意味着小国寡民更好。这样就有欠逻辑了。其实我也不懂逻辑,我只是觉得卢梭如此热情真挚,但是他的理想国只是小国而已,所以有些东西大国是不能照搬的。在希腊的小城市里,在罗马的百人团里,大家直接民主,或者大家都来抽签选几个人来开会都是可以的,因为第一他们人少,第二就像卢梭自己说的,每一个公民都是健全的,在非专业问题上大家都一样在行,但是在当今世界,就如人口庞大的我国,哪有可能找个广场让大家都来开会?这里广场政治就行不通了。即使是抽签,人们如今在思想道德上的差异是如此之大,也不是卢梭的方法可以解决。所以我们要代表。所以我们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全国人民大会。当然啦,说道这里,愤青们要说了,这些代表哪里有几个是代表人民的啦,好的,现在看来卢梭的观点才是最好的,其实我也觉得要是大家都像卢梭笔下那样小国寡民就好了,可是那如此理想,我们又不可能把大国搞分裂,那是要毁了的。所以其实事实是很残酷的,就像卢梭自己在论民主制里说的那样,真正的民主制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人民不是神明,十全十美的政府不适用于人类。所以现在的状况是什么呢?就像他之后说的,混合政府,有一点民主,有一点贵族,还有一点国君,这话真的很对,我们想想就好了,大家笑而不语哈。

  上面说了卢梭的小国寡民的前提,下面我再说说卢梭的公民宗教问题。其实公民宗教这一章是卢梭后来不知为何加上去的,里面的思路其实有一个重大的转折,就是一是要人们思想自由,二是要对人民进行思想控制(我觉得这里用引导的话可能太轻了)。伏尔泰就很不理解这个东西,因为卢梭曾把一样的思想写到他的萨瓦牧师里去,然后伏尔泰就把第一部分很快乐地装裱起来了,第二部分则觉得狗屁不通,气得跳啊跳的。其实伏尔泰不需要一会高兴一会跳啊跳的,卢梭也说了,宗教就是政治的工具。而且要是他和伏尔泰所热爱的自然神论也是宗教的话,我们能不能把宗教的范围再扩大一点?比如说信仰?(大家联系一下我们的实际,就可以明白我们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信“神”的。)一方面要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信什么教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有一篇纯属公民信仰的宣言,这篇宣言的条款应该由主权者规定;这些条款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只是作为社会性的感情,没有这种感情则一个人既不可能是良好的公民,也不可能是忠实的臣民”,这就是一种主流价值观的确定了,“它虽然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它们,但是它可以把任何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它可以驱逐这种人,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敬神,而是因为他们的反社会性,因为他们不可能真诚地爱法律、爱正义,也不可能在必要时为尽自己的义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但如果已经有人公开承认了这些教条,而他的行为却和他不信仰这些教条一样,那就应该把他处以死刑;因为他犯了最大的罪行,他在法律的面前说了谎。”自然神论让大家只是自扫门前雪,这种公民信仰则是让一个国家在思想上能够紧密团结在一起。思想控制,说得好听一点是主流价值观的确定,其实是一件不关个人自由而关集体自由的奇怪的东西。我之所以说它奇怪,是因为到底在多数人之中有多少人是被逼的成为多数的呢?卢梭说,公意是不被腐蚀的,可是它是可以被欺骗的,他还说,人民是喜欢美好事物的,但是他们判断美好事物的标准不一定是美好的,所以要有人去引导他们。如果这个引导也是错的或是别有用心呢?我只是在给假设,有的时候难免会陷入语无伦次中。

  为什么会陷入语无伦次之中呢?其实就是因为卢梭的这本书确实对现代政治影响很大,有的时候,某些话我是可以从欧盟的轮值主席想到八荣八耻的。那么我现在就要讲讲第三点了,就是社会契约论背后卢梭整个的逻辑。这么些天,我还在看朱学勤的《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里面说其实卢梭和帕斯卡、笛卡尔是站在一边的,他们是先验派的,就是说,他们觉得合理的东西必定存在。而伏尔泰是经验派的,就是说,他觉得存在的东西必定合理。我是经验派的,这点我肯定。然后既然我自己是这样的逻辑,我就难免觉得卢梭有的时候有点自相矛盾。之前我和我的同学在讨论某些问题的时候,我说我记得卢梭说过要让少数不需要先生的精英比如说笛卡尔牛顿来治理人民,我同学说他怎么可能这么说,他明明是要公意要大家一起走上前的啊。现在看来我们两个的记性应该都没错,只是卢梭似乎更倾向于他矛盾的后一个方面。其实就是在社会契约论的立法者那里,卢梭又说到了一个神般的立法者的形象,一个非凡人物,然后这个人要洞察着民族特性,这似乎又在给人民找一个代表了,那么后来他不是又说不要代表的么?我的思想太鄙陋了,无法理解这里的联系,请卢梭先生原谅我吧!其实我最难过的地方不是这里,而是当年我们历史书上白纸黑字写的“卢梭认为原始社会最美好野蛮人最高尚”的话。说实话,认为着文学和艺术的出现让人们倒退的卢梭,他的本意应该不可能就是这样简单的,估计让人们倒退的文学和艺术应该是有定语的。还有那句“反思的人是不自然的”,我也似乎只能回到他热爱原始状态的理论。那么真的是这样的么?《日内瓦手稿》第二章论普遍的人类社会似乎就是这个意思,卢梭又幽怨又悲观地说,人类永远没有幸福,因为在原始社会人类真正幸福的时候人们无法认识它,而到了现代社会人们可以认识幸福的时候他们又没有幸福了。如果我处在卢梭一样的众叛亲离的不正常的心灵和情感经历下,我肯定也会这么说的。但是要是原始社会这么美好,大家还干嘛来订社会契约变成社会状态呢?大家不是性本善的么,干嘛没事向着恶呢(卢梭是至善论的哦)?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似乎有点和我们熟知的热爱原始社会的印象背离了,在第二卷第四章里他明明说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是一种进步的,然后难道这种社会状态就只能维持在原始状态么(卢梭在论原始社会这章似乎不太喜欢原始社会的样子)?让我们看看卢梭写的,

  “一旦承认这种区别以后,那末在社会契约之中个人方面会做出任何真正牺牲来的这种说法便是不真实的了。由于契约的结果,他们的处境确实比其他们以前的情况更加可取得多;他们所做的并不是一项割让而是一件有利的交易,也就是以一种更美好的、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的、不安定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了自己侵害别人的权力,以一种由社会的结合保障其不可战胜的权利代替了自己有可能被别人所制胜的强力。”

  所以我们能得出什么结论呢?卢梭自己的思想就存在一些矛盾么?我觉得是这样的吧,当卢梭很伤心难过时,他当然怀念以前人们淳朴未开化的时光,但是当他平静下来,他还是会说还是社会发展的好。其实他从来没有说过要烧图书馆解散大学之类的话,我觉得他只是希望有真正美好的特别是道德的文学艺术来教导人民,然后那些奢华的浮华的文学艺术还是不要的为好。他喜爱着淳朴的民风,他讨厌后来日内瓦有着巴黎过于喧闹的腔调,他就和他喜欢的小国寡民一样,真挚而热情,淳朴而善良。我真心觉得卢梭应该是这么一个人。

  总而言之,社会契约论应当是现代民主的先声,但它的一切假设都是有条件的。我相信罗伯斯庇尔没有很好地发现理想国和现实的法国的差距,伟大的法国大革命才最后悲惨地成为一场乱哄,无数民众在1794年血洗巴黎。这样子的话,即使罗伯斯庇尔当年在暮年的卢梭的病榻前许诺他要践行卢梭的思想,卢梭要是真的活着看到了法国大革命,他也会是死不瞑目的。我就更不敢想百科全书派的伏尔泰狄德罗他们活到法国大革命时了,除了上断头台我想不出他们有什么更不残忍的出路。孔多塞的悲剧已经是写在那里了。但是不管后来理想落到现实层面上发生了什么,我还是真心热爱这本薄薄的社会契约论,许多现代政府的雏形已经跃然纸上。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六):在我们这个国度,这本书的观点仍很新潮

  卢梭在其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的巨著《社会契约论》的开头说:“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不管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但是对公共事务的投票权就足以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

  这段话代表了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这种责任感来自其对于社会治理的参与权,而这种参与权是通过投票权实现的。

  这本书更像一篇博士论文,结构非常紧凑、论证非常严谨,当然观点不一定正确。其实,以现代的读者去评判300多年前的巨著是不公平的,我们已经站在了很多巨人的肩膀上,而且人类社会关于各种社会形态都已进行了实践,在此基础上,我们才可以对这部巨著品头评足。

  这部书总的观点是:通过暴力和战争或者说强力实施的权力是不合法的,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只有通过契约形式确定的权力才是合法的,人民只对合法的权力有服从的义务。

  为什么说暴力和战争实施的权力是不合法的呢?这个问题比较好论证(因为他说的是不合法,不是不合理)。合法意味着需要依存于法的精神,亦即公平的权力和义务。强力产生的权力没有公平而言,当然是不合法的。正如作者在书中所说: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同样毫无意义:“我和你订立一个约定,约定中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显然,从法理上说,这项约定是无效的。

  既然强力不能构成合法的权力,那么只有通过约定才可以形成合法的权力。而一个政治体要想取得合法的权力,就必须是社会公约赋予的。什么是社会公约?作者的定义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通俗一点说,社会公约就是社会形成一种共同的约定,以保障每一个人的人身和财富,而又不妨害每一个人的自由。

  怎么才能在每一个人的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形成公意呢?怎么才能保证公意不会是错误的呢?作者的观点是只要是公民可以自由表达,则公意就可形成且不会是错误的。

  公意怎么实施呢?是通过立法和法律的实施。作者提到了立法权归于人民,而没有提到独立的司法权,他认为司法应有政府实施,这是书中的一个瑕疵。作者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自由和平等,而法律体系分为行政法、民法、刑法、宪法四大类,这与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实体法已经非常相近,只缺少程序法,亦即诉讼法。而怎么维持公意的权威呢?也只能通过人民集会行使立法权。

  公意由谁实施?公意是普遍的,不针对特定对象的,而公意的实施却需要特殊化的、针对特定对象的,所以,公意的实施需要一个代理,这个代理就是政府。作者对于政府性质的论证为: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

  作者把政府组织形式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

  作者所谓的民主制,指的是大民主制,亦即古希腊的民主制,由公民大会实施公意。显然这种民主制弊端较多,最重要的一条是效率太低。所以,作者认为不存在所谓真正的民主制,真正的民主制是无法很好的实施的。

  而贵族制则是代理人制,贵族制又分为自然的、选举的、世袭的。作者显然推崇选举的,因为只有选举的贵族制,才能贯彻社会公意。作者所谓的贵族制其实就是现在所谓的“精英民主制”,这也是大多数现代民主国家采取的形式。

  君主制则不能保证君主实施公意,而绝大多数可能性的是君主昏庸无道,宫廷权术盛行,政策反复多变,造成的结果是民不聊生。

  作者分析了哪些国家适合民主制、那些国家适合贵族制、哪些国家适合君主制,但他的分析并不到位,他是以税赋轻重而论,民主制税赋最轻,君主制最重,贵族制适中,所以富裕国家的适合君主制,贫穷国家适合民主制,中间类型的适合贵族制。

  由此我们通过一连窜的问题将整本书的主要节点窜起来了。

  在一本300多年前的书中,已经提到了独立的立法权、言论自由、代理人制政府、精英民主、法治社会等观念,难怪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献。

  最后我们提一句,卢梭是近代浪漫主义的代表人物,而他的《社会契约论》则较少滥弄感情,充满了理性的论证。不过我们追本溯源,这本书立论的依据是人民可以形成公意,那么人民为什么能形成公意呢?卢梭假定人民都是愿意追求幸福的,他们至少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由此就可以形成促成共同利益的约定。所以,这本书没有脱离浪漫主义的轨道,作者仍然是以关注人类的感性为出发点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七):朱光潜 近代欧洲推荐

  近代欧洲学术分野逐渐细密,著述也更浩繁,我们很不容易介绍几部书来代表一个时代。在思想方面,卢梭的影响最大,他的《自传》和《民约论》是了解近代欧洲的一个钥匙。正统派哲学家自然要推康德和他们的唯心派的继续人。但是他们的作品大半难读,一般读者如能去硬啃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和黑格尔的《逻辑学》固然顶好,否则看一两部较好的哲学史也可略见一斑(通行的有Rogers,Thilly,Weber, Windelband 所著的都可用)。在文艺方面,各国都有特殊的造诣,一般读者要想面面俱到,实不可能,只能就他们所懂的文字和兴趣所偏重的去下工夫。那就成了专门学问,我们不能在这里介绍书目。我们为一般人说法,只能介绍几位登峰造极的作者,比如说,一个普通读者如能就莎士比亚的剧本,莫利哀的喜剧,歌德的诗文集,易卜生的剧本,屠格涅夫,托尔斯泰,陀思妥耶夫斯基诸人的小说集中各选读三数种,也就很可观了。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八):关于读《社会契约论》的随想

  还是那时大学里老师要求写的读后感。。 ——————————————————————————————————————————— “人是生而平等的,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们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它一切更是奴隶。{4}”——卢梭《社会契约论》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自己的理想国,我把《社会契约论》看做是卢梭心中的理想国。他在《社会契约论》中以极富逻辑性的手笔一步步地构建了一个他心中美好国家政治结构的模型。在此我粗浅的将该模型概括出来。 这是一个以‘社会公约’为基本法则的国家。卢梭认为“契约是人类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27},为了有效维持这个国家的持续运转,就必须遵守‘契约’。同时为了维护契约权威,我们必须通过‘立法权’及其产生的法律进行巩固。他认为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立法赋予了政治体以行动意志。一个国家如果心脏都停止了的话,那么这个国家也就完了。为了有效执行法律,则必须拥有‘行政权’。行政权就好比国家的大脑,它指挥着整个国家各个肢体的运作。为了有效行使行政权力,我们需要组建政府来辅助国家运转。然而政府容易染指和滥用权力,因此必须对政府加以各种限制,以保证政府行使权力总是朝着利于‘公共意志’的方向而去。他认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互相结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72}。也就是说政府在国家与公民之间起着桥梁作用,是表达‘公共意志’的渠道,它不能主导公意,而只能顺从公意。‘公共意志’便是这个国家的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卢梭也从多方面论证了组成该国家的所必须的合法条件。判断合法性的标准在于‘是否符合公共意志’。在这个国家没有什么是绝对的,除公意以外。立法和产生的法律、政府、甚至于社会契约等我们都可以推翻,如果它们不代表公意。他认为“在国家之中,并没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废除的,即使是社会公约也不例外;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同意破坏这个公约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怀疑这个公约之被破坏乃是非常合法的”{129}、“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47}。他认为签订‘公共契约’是因为它代表人民的共同的利益,就像没有人会去破坏自己的利益一样,也没人会去破坏契约。一旦有人违背契约,那意味着他在破坏公共意志,那么他做出的仅是出于个人利益的行为,他也不再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也应该被驱逐。但如果当多数人都不再遵守契约时,这个契约也失去了其合法性而不再产生任何效用,维持这个国家的稳定性关系被打破,人民也失去了公共自由,恢复到原本的状态——即个人自由,那么这个国家也不存在了。 如果简单来理解的话,我们可以把这个国家看做一个有机的个体,这是一个‘公共人格’(相对与‘自然人格’而言)。‘社会契约’是相对于自然法则而言的支配人类社会的理性法则;‘立法权’是该个体的心脏、‘行政权’为大脑;‘公意’构成了人体的躯干;‘政府’则构成了人体的四肢,它听从大脑指挥、且不能脱离躯干而存在,同时它也执行着各项行动命令、方便整个‘公共人格’的行动,没有它这个‘人格’也并不完整。相对于我们个人的小我而言,这便是一个公共的大我。在此我们也大致的描绘出了《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模型。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内容难以用只言片语来解释清楚,而且该书对于我来说仍有些晦涩难懂,因此我的很多理解也不可避免的趋于片面,在此我也只能就某些观点表达些粗浅的见解。 卢梭在本书中对于自由、平等的推崇及热烈追求是毋庸置疑的,它们也是贯穿于整书的核心之一。全书一开始便提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一观点,认为自由平等是天赋的,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即使那是他自己本身;他批判奴隶制,认为即使是战争也不能剥夺人的自由,只能迫使服从,“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利才有服从的义务”{10};同时也鄙视那些放弃自己自由的人,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于放弃自己的义务”{12}、“强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隶,他们的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8}。这些对神权、专制色彩仍很浓厚的当时而言不得不说是个很大的挑战。“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不愿安宁而受奴役”{86}是卢梭对自由的呼喊。他将自由的精神传播到了世界,使得自由的云朵主要在西方国家之中漂浮。这也不禁令我联想到当今我国的“自由”现状。自由更像一个稀罕的名词而鲜有人提及,人们都安于安宁的现状,甘愿一切都接受‘家长式保护’(卢梭已经论述过即使是家长也不能掌控孩子的自由)、“家务的操心吸引住了人们的一切”。对于现今任建宇购买“不自由、毋宁死”T恤被劳教案、“言论自由”深受限制、“请喝茶”“查水表”等各种网络上戏谑的调侃感到丝丝恶寒。一个自由的国度是不怕各种诽谤的,这或许是个很好的忠告,我想在此一切的纸上论述都显得苍白无力,也无需深入下去了。 卢梭对于公意的推崇可以说是极致的。“我们每一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挥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0}。他认为公意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也是全体公民所必须遵守的,人们在公意指导下得到公共自由及个人自由,它就像尘世的上帝。“既然根据社会契约论是人人平等的,所以全体就可以规定什么是全体所应该做的事,同时又没有一个人有权利要求别人去做他自己所应该做的事”{124}。然而这似乎与他之前提到的“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24}存在矛盾。这与他看重‘公共人格’而轻视‘自然人格’是不无关系的。卢梭很强调公共意志,在我看来他应该是把它视为绝对真理来看待的。他的国家很压抑个性,尽管卢梭也认为个人意见大过公意是符合自然本性。个人意见在这个国家之中显得无地位,却又不可分割。这似乎看起来很矛盾,但是我认为在此我要强调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即高度理性,使得一切看起来平衡且合理了。因为在这个国家的公民都须具备高度的理性,他们会自觉的维护公共意志即他们的共同利益,能推选最好的主权者并使得一切行为朝着最有利于公意的方向前进……。同时也引申出了卢梭王国最理想的状态“小国、寡民”。将国家及人口控制在最适合的范围,便于直接管理;同时每个公民都能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主权者与公民是平等的……。这个国家可以说是近乎完美的,也是特别可怕的。在这样一个理性至上的国度,一切都很有秩序:公民有秩序的生活着,没有犯罪;公民有秩序的参与公共事务,每个人都是平等自由的,没有强权。这样一个‘人格’却让我喜欢不起来,与其说是‘人’我更愿说是‘机器人’,一个缺乏感情的且不存在的王国,它似乎很容易使自己陷入理性暴政的境地。所以有人认为该书 “在满是自由口号的文字里竟然看不真正自由的影子”也不无道理。虽然卢梭已经提出了一系列防范措施,但仍很容易令别有用心之人,举着“公意”的大旗而公然迫使人民服从‘公意’以篡夺权利,甚至演变为极权主义。纳粹主义、雅各宾派时期的恐怖政策、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在战后的延续等等都是鲜活的例子。然而我们不应该对于那个时代的思想家们提出过于的苛刻要求,毕竟在那样一个时代能有这样的想法很是难得。所以我认为卢梭更像是一个充满美好政治幻想的空想家。 在天涯论坛上看到有人称初中政治课教材将《社会契约论》总结为:“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否定了君权神授的宗教观点,对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有力打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进步意义。但其实质是为资产阶级国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永恒性作辩护,是维护资产阶级剥削统治的反动学说”。我不得不说这不仅是种侮辱,更是一种亵渎吧。不管这帖子所说的是不是真的,但将其定性为反动学说、并打上阶级烙印,这该有多么的荒谬?抛开《社会契约论》中的一些我不赞同的观点来讲,该书可以说有很多方面是可取的。对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运动及后世产生的深远影响的事实足以证明其价值。并且有人因为卢梭本人私生活的原因而同时厌恶他的学说,我认为这是一种狭隘的偏见,对知识和真理的追求是无界的,不应以偏概全而否认他的学说的价值。卢梭对我们当今中国政治改革也可以提供很多宝贵的借鉴,它所拥有的恰是我们所缺乏的——理性、自由精神,最后当然包括政治责任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九):读公意与法律

  契约论是一种国家起源理论、权利的道理和假设性前提(有人批判其为唯心主义乌托邦思想),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权利来自自然只要大家能够权衡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并且达到一个社会共同追逐的利益的话,社会契约便会自然而然的形成。而这种集体的真实利益即为公意,即公民们全体一致的决定,代表着人民普遍意志的精神。为了突出公意的重要性,卢梭进一步严格地区分了公意和众意: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集团制衡下也为公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并且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主权也正是公意的运用,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是绝对的,但不在人民至上,而是存在于社会的公共意志中。在这里,卢梭提出了一种的“主权在民”的公意思想,他所主张的契约论,实则是一种民主极权的主义。

  但是在我看来,卢梭的这一想法未免过于理想化:首先,我们都知道,西方哲学家一直主张人性本恶,并且认为人是需要在一定的调教下和社会制约下才能够充分抑制其性恶的一面,若是过于民主,是否会导致由于过于相信个人而造成个别分子谋反造乱而集体利益损害的局面,我们不得而知;其次,卢梭过于强调公众利益,采取绝对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公意认可的想法总是正确等思想,而在民主国家中,由于一切事物都有走向平等的趋势,就会造成智力权威的真空,于是公众或公众的意见就充当智力权威.在这样的国家中,公众不是以说服的方法,而是以全体精神的大力压服个人的方法,将公众的意见强加于和渗透于人们的头脑.,实则是损害了那小部分与公众利益相悖的人的利益,而让其再损害自身利益的同时去服从社会契约的这种牺牲精神能否在该理论中持续奏效尚待考察,这也与之后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之中提出的“人生而自由平等”口号相悖。无论是后来法国大革命雅各宾派下的专政统治,,还是希特勒宣称他代表的是法西斯主义极权制度下的大多数的德意志人(日尔曼人)种族优越论,这种极权式的民主从社会契约论中找到思想源头。最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忽略经济决定政治,只看到人和国家没看到社会,他的契约包括不公正的性契约和种族契约,契约思维忽略了不平等,认为人理性选择,个人主义至上。

  那么,在这种高度民主高度公意的状态下,为什么又需要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举止呢?在书中,卢梭也对这个看似矛盾的话题作了非常详细的解释:“从人性上说,自然正义的法律,在缺乏自然认可的情况下,在人们当中是无效的。其实,这样的法律只是有益于恶劣的人,却伤害了正直的人,因为正义的人尊重法律,而其他人却不以尊重法律作为回报。于是,就必须有契约和明确的法律,以此用义务来同意权利,并将正义引向其目标。”我对这段话非常认同,在一个刚刚开始以主权为民作为其思想的社会中,一定会遇到种种的问题,如果不用法律加以约束,社会中的少部分人便会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损害大部分人以及社会的利益,使得公意的思想没有办法得到具体的实现。试想存在这样一个国家,口头宣扬人人平等自由,实则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把平等的社会契约做出具体说明,则人人可以在这个公有的社会中大肆掠夺而无需付出任何责任代价;抑或是突然出现一个宣扬绝对强权的领导者,人们除了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而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手段将其制裁,社会必定会进入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此,法律在《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正是由于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之后出于对人的私欲的限制,法律开始产生并且逐步完善。

  在我看来,既然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并且用以辅佐公意做出更加正确的判断,那么作为公意的产生者的人民大众,自然而然的就承担起了立法者的使命,这与书中卢梭写的“立法者从各方面说都是国家非同寻常的人”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卢梭认为,立法者这一光荣而神圣的职位应该交给社会地位高、并且能够将立法权和帝权清楚的分开的人(为了说明这个道理,他特别举出了利库尔戈斯和古罗马的十大行政官的例子),但是我认为,假设立法者给予了一个国家的君主(毫无疑问君主总是一个国家可以推选出的最德高望重之人),他必然会削弱人的组织以强化国家,并且制定更加有利于国家组织和团结的法律,这一方面会使得国家更加的繁荣仓盛,另一方面也会使得其自身地位更加的稳固。我们难道能说这样子的立法工作是完全正确的么?君主为了其私欲而成就了感情产物的法律,其本身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就是有一定的损害的。立法者本身不该有权利,他们只应该为指导者,而人民自己采有权设立法律。但是由于成本因素以及时间等因素,不可能将立法者的角色普及到每一个人,因此由民主选举产生地方性的代表,由其代表地方参加立法工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民主代议制实则是一种非常好的立法手段。

  纵观全球各国,现代社会各国基本将立法权掌握在议会,虽然各国的议会制度有所区别,但是都受到了“主权在民”思想的深刻影响。在欧美等国家,立法权虽然会部分分配到首相、王室的手中,但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基本分离,并且有一套非常完善的监督制度;因此我认为,卢梭所认为的立法者还是存在一定的狭隘性,并且缺乏一个合理的监督制度来对法律的公平性和客观性进行必要的保障。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必须代表选人民的意志,代表制定的法律必须落实人民的公意,而人民具备遵守契约的法律信仰,一个理想的主权国家才能建成。但是这种服从存在强制力保障上不足,私权力向公权力转移形成,而这通过契约的形式建立。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十):《社会契约论》:民权宣言

  摘要:《社会契约论》是法国思想家卢梭的重要著作。写作于法国大革命前夕,这本小册子中提到的具有革命性的思想引发了人民对于主权的争论与反思。如名所示,这本书讨论了在当时非常盛行的观念——“社会契约”,但卢梭并不将自己的思维局限在这个框架之内,而是大胆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这一思想成为之后反封建专制运动的理论大旗,也是《社会契约论》得以在世界范围内流传至今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契约论》写作背景及卢梭简介

  1762年,启蒙运动仍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一本小册子问世。如其作者所言,“这篇简短的论文,是[他]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久已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撮要”。 然而,这薄薄一本小书之后产生的影响却远远大于它的篇幅。其中的思想不仅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提供了废除君主绝对权力的理论依据,更因被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吸收而广泛传播,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一块基石。这本书就是《社会契约论》(又名:《政治权利的原理》),其作者就是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让•雅克•卢梭。

  卢梭于1712年出生在瑞士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家庭。母亲在他出生后没几天就去世了。父亲伊萨克信仰新教,热爱读书,从卢梭很小起就给他读书。这些书都深刻地影响了卢梭,特别是普鲁塔克的《名人传》,对罗马共和国的向往也从此开始。他的主要著作包括《论不平等的起源》(1755)、《新爱洛伊丝》(1761)、《爱弥尔》(1762),《社会契约论》(1762)和《忏悔录》(1788)。其中,《社会契约论》可以算是影响最大的一本书,因为其中最重要的观点——主权在民,曾成为各种资产阶级的福音,为推动历史进步做出了贡献。

  就《社会契约论》写作的社会背景而言,我们必须从路易十四治下看起。必须承认“太阳王”路易十四是一位有作为的封建君主,他使法国成为当时欧洲最为强盛的国家,然而多次战争的损耗、个人生活的骄奢以及“朕即国家”的专制为法国埋下了由盛而衰的伏笔。卢梭本人没有经历过极盛的法国(他3岁那年,路易十四逝世,王位由年仅5岁的路易十五继承),但他切实感受到了衰落中的法国。在《忏悔录》中,卢梭写道:“腐朽的制度正威胁着法兰西,使她不久就将崩溃。由于政府的决策错误,一场不幸的战争给法国带来了种种灾难。……政府至今依然由两三个大臣掌管……使王国陷入了无底的深渊。” 卢梭经过对前人知识的丰富积累和多年的游历,逐渐意识到,问题出在了政治上。于是,从1744年起,他开始准备写一本《政治制度论》,然而最终未成,但其中的一部分被抽出后编撰成册,也就是《社会契约论》。

  二、《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此书名为《社会契约论》,其内容也详细阐述了他所认为的“社会契约”(共分为四卷,分别探讨了“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府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立法”、“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和“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而笔者认为贯穿此书最为核心的概念应是“主权在民”。通过对社会契约的起源、原则及具体条款的阐述,卢梭探讨了权力的根本来源、主权的界定及性质,最后上升到政府和立法。这些讨论汇聚到一点上来说就是:权利。这也恰恰契合了《社会契约论》的别名——《政治权利的原理》。窃以为,这是卢梭对之前的“社会契约论”的最大发展,他从更为根本的层次上说明了这种公约以及论证了民主制度的必要性。

  作为18世纪重要的唯理论的作品,《社会契约论》的论说是凭借缜密的逻辑推进的。而这一系列的推论的起点则与那个时代许多政治理论家(如霍布斯和洛克)一样,是自然状态。第一章的开篇即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他不清楚这种变化的形成,但自信能够解释其成为合法的原因。他设想,在人类历史上的某个阶段,“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 于是,人类必须集合起来克服那个凭个人力量无法克服的障碍。然后,他明确地定义了“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至此,社会契约“诞生”,接下来便引出了“主权”的概念。在书里,卢梭从许多角度去命名它,而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个人也由此产生了双重身份,“就个人来说,他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来说,他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从全人类来说,这更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由自然状态进入到了社会状态。其后,国家、政府与立法的引入也就变得顺理成章。但在这之前还有两个基本概念必须澄清:自由与平等。卢梭前后多次谈论自由与平等,此处仅各摘录一句如下:

  “除上述之外,我们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的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我现在就要指出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以便结束本章与本卷:那就是,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之所以单独引用这两段论述,是因为笔者认为对自由与平等的正确理解是对卢梭的“权利”概念正确理解地基础。虽然卢梭强调自由,但他绝不是无政府主义者,相反,他重视政府与法律,只有法律界限内的自由才使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另一方面,他要求平等,但不同于乌托邦式的平等,他的观念恰恰与当代政府仍在倡导的一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两个概念上独创性的解释,是他理论体系中的精华,也使他的理念至今仍在生生不息。

  接下来,他开始从理念落实到可以进行操作的理论。因为自由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所以卢梭具体讲述了立法以及这项神圣事业的执行者——立法者。首先,他将“法律”二字具体化,使其不再只停留在形而上学之中,简单说来,即“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 因此,法律必须是公意。然而人民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立法者应运而生。在谈论“立法者”时,卢梭的态度多少有点类似于柏拉图之于“哲人王”。立法者需要有平衡理智与情感,能够洞察人性,实在不能说这是世间会存在的人物。因此,在这件基础性的政治事务上,他的观点就是人民直接参与立法工作。而这也呼应了他对于理想国家的标准之一:小国。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这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的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立法权力,前者叫做行政权力。” 政府的形式成为后一卷(即第三卷)的主题。在本卷前半部分,卢梭花了大量笔墨来一一检验三种常见的政府形式,即民主制、贵族制和国君制。 相对来说,小国比较适合民主制,中等国家适合贵族制,而大国需要国君制。尽管他个人很倾向于民主政治,但他也看到了完全民主的空想性。因此,第三卷第八章的标题明确表达了他的观点:“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只要某个政府能最确保人民的生存和繁荣,这个政府就可称为好政府。当然,好政府是一个理想状态,无需多议。作为政治理论家,他更关心的是如果通过制度来确保一个好的政府,至少防止一个坏的政府。因此,焦点再次回到“主权”二字。维护主权的权威等于保证政府尊重公意,而维护主权权威的办法,在他看来,就是全民集会。特别地,他强烈批判了代议制,认为“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它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及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

  最后,卢梭结合罗马时期的政府的一系列史实,从投票、选举等细分得到的角度探讨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来证明在前几卷提出的种种观点。除此之外,他主要针对路易十四废除南特赦令的事件,强调了宗教宽容的作用,提出了一篇“纯属公民信仰的宣言”, 其中的条款“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只是作为社会性的情感”。 如此,就已把“国家奠定在[政治权利的真正原理]的基础之上”, 之后的工作就是外交事务了。

  三、对《社会契约论》的批评

  《社会契约论》可算是一篇天才之作。虽然是从《政治制度论》中截取出来的,但整个思想体系浑然一体,而且语言也简明扼要,清楚地传达了作者革命性的理念以及他高尚的情操(仅从本书来看,且不提一些针对卢梭个人生活等地批评)。除了“主权在民”这个也已广为人知的贡献,这里特别还想提一下卢梭在宗教上的宽容态度。他看到了宗教不宽容与政治不宽容的一致性,在当时那样的环境里,已属不易,而撰写成文,更是需要很大的勇气。在这方面,他明确了宗教对于世俗社会的意义,即“是人们热爱他们的天职,并忠实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 笔者以为,这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在18世纪的欧洲,经过文艺复兴的洗礼,处在启蒙运动的时期,宗教世俗化的过程可能已经开始,但能够从根本上如此直白地提出宗教存在的目的,卢梭可谓勇者与智者。当然,《社会契约论》最大的成功还是在于作为一篇政治理论作品对于后来历史上实践的发展起到巨大影响。直至今日,它的思想仍在在许多国家以各种存在并发展。“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 为人民反抗暴政奠定了理论基础,是法国大革命中最锋利的理论武器;有关法律的许多论述,如刑法和民法等的分类以及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至今仍被沿用分离;对“第四种法律”——道德的重视也可以给如今的治国者以极大启示;最重要的是,《社会契约论》后来融入《独立宣言》成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又在《人权宣言》成为“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等,这两篇宣言延伸了《社会契约论》所能带来的冲击,进一步使得民主、自由、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其种子在世界遍地开花。

  在承认《社会契约论》对政治理论和革命实践的贡献的同时,我们也会看到它的局限性,尤其是个人情感的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例如对代议制的彻底否定。在《社会契约论》及卢梭的其他著作中,我们都可以清楚的看到他对小国的青睐。然而,大国不因他的喜好而消失。他在谈论政府形式时看到了不同形式的可能性,但在谈论代议制时却没有这样的胸怀。而后的事实也证明他在这点上的失误。另外,在宗教方面,他在宽容不同教派的同时,却采取了对无神论者的不宽容,他在“信仰的宣言”中规定了“全能的上帝是存在的” ,而不信仰这个宣言的人即有反社会性。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卢梭的理想主义情怀也使他的著作作为一篇政治理论著作在某些方面有些空洞,或不可实现性。印象最深的一点莫过于对于道德的强调。道德的确重要,这点没有人可以否认。然而,卢梭在本书中却时时把某些问题的解决跟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如“论人民”一章竟得出结论不是所有国家都适宜立法的。相对于法律,道德是一个比较难控的因素,如果将制度和道德联系,恐怕对制度的确立也会变得犹豫不决。并且,在卢梭的那个时代、现在以及可见的未来,由道德来全控社会都是希望渺茫的,那将法律与道德界限模糊就会成为一个危险的举动。只是理想主义也有很强的两面性,《社会契约论》对实践产生有利影响还是有害影响很大程度上还要看实践者本身的素质及理解力。

  尽管有局限性、有过度理想化色彩,《社会契约论》在世界各地的庞大读者人群最直观地说明了它的影响力,其中理论在当代社会中的体现也从事实的角度证明了它能给予的裨益。常读常新。这可以作为《社会契约论》的读后感。而若想真正了解,或者尽可能接近卢梭的想法,这也是必行之路。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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